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云人〔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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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

 

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七)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五、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七、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年内无法中断工作的),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八、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九、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纳入工资统发,所需经费在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抵扣。

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十、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制度改革等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及临时性、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和生活补助(如差旅费)等。

十一、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在年休假安排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虚报冒领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十六、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职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是每个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在每年度做出妥善的休假安排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鼓励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作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也应以积极的心态进行休息,维持身心健康。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分别解释。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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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7月20日 1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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